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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规定通知

浏览次数:2091发布日期:2017-06-18

尊敬的客户:

         您好!

     根据国家税务局的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要求通知,自2017年7月1日起,需要开普通(普通增值税发票)的客户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能开,以下是税务局*通知:

国家税务局

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
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 
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 

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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